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方式对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
姚军1,2 , 吴永飞1 , 王亚莉1 , 何姣3 , 戴双凤1
(1. 长沙理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2.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北京 100031; 3. 湖南理工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6)
摘要: 近年来,中国通过增加用户选择权等方式,调整完善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方式。运用社会福利模型分析了2016年国家调整两部制电价执行方式对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发现放宽两部制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尽管降低了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基本电价负担,但高效生产企业并未因此获利,整体上不利于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减少了整个社会长期效用。双重差分法的实证结果表明,两部制电价政策变化导致了社会总福利下降,体现为负荷率下降了7%;同时,降低了用户间的公平性,体现为容量利用率下降了30.6%。研究认为,简单调整电价政策执行方式,并不利于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应对所有企业同时采用公平电价政策。
引文信息
姚军, 吴永飞, 王亚莉, 等. 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方式对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J]. 中国电力, 2023, 56(3): 154-161.
YAO Jun, WU Yongfei, WANG Yali, et al. Impact analysis of two-part tariff policy executive mode on market resource allocation efficiency[J]. Electric Power, 2023, 56(3): 154-161.
引言
2016年6月,国家发改委为支持企业转型,降低实体经济的运行成本,印发了《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其主要内容是将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按年调整为按季或三个月。2020年受疫情影响和复产复工要求,国家采用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两项政策的实施为保障停产或半停产企业正常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理论而言,其实质是运用价格政策来满足产业发展目标,属于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混用的情况。从长期来看,这种混用是否改善了社会福利、促进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需要进一步研究。两部制电价本质上是一种非线性的差别电价政策,强调由不同用户主体公平承担供电成本,以实现在其他领域处于“同一起跑线”的公平竞争[1-2] ,但其政策本身属于价格政策范畴。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两部制定价与其他定价方法的比较[3-7] 、两部制电价的影响分析[8-11] 以及科学设计两部制电价问题[14-21] 。关于定价比较方面的研究,普遍认为两部制电价是次最优的选择。按照边际成本定价是社会福利最优的选择,但会造成电网等管制性企业亏损;相反,按照平均成本定价虽然保证了电网企业收益,却不是社会福利最优结果[3-5] 。因此,文献[4-5]认为在客户类型可辨识的情况下,如果提供两部制的定价结构,会使得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联合盈余最大化,是一种次最优化选择。文献[6-7]认为尽管从理论上接近最优是困难的,但是两部制电价是提高社会福利的手段,是实现帕累托改进的基本方式。在两部制电价影响的研究方面,文献[8-9]研究认为两部制电价具有明显的经济效应,有助于推进经济发展;在此基础上,文献[10-15]进一步研究发现两部制电价对于促进电力市场交易、优化储能系统运行以及提升发电企业盈利水平均发挥重要作用。相较于前面两方面的研究,目前更多研究集中于两部制电价设计和优化,文献[16-17]主要讨论了在两部制电价中如何设计基本电费和电量电费的比例,文献[18-19]则更进一步,从基本电费和电量电费的分摊比例入手,设计了考虑负荷特性影响下的两部制电价结构;而文献[20-21]则认为两部制电价需要与可选择性电价结合起来运用,才能够体现激励相容原则,以此促进用户协调系统负荷的积极性。此外也有研究从区域电网的两部制输电价格入手来设计电价结构,促进区域间的电量交易[22-24] 。结合已有研究,产业政策通过发挥均衡配置资源,可以促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2,25-28] 。但是,要求两部制电价这一种价格政策来发挥产业政策的功能,其执行方式不同能否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能否提高经济效率和促进公平,在理论方面仍鲜有研究。本文基于两部制定价理论,利用双重差分(difference-in-difference,DID)模型,检验调整申报周期放宽基本电价计费的方式能否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能否实现不同效能企业间的公平。
1 理论模型构建
根据两部制电价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用电水平自由选择申报时间,由于产量和电量具有显著正相关关系,因此在不减产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存在3种情况:一是产量不变(即相当于用电量不变),改变电力需求峰荷;二是需求峰荷不变,增加产量(相当于增加用电量);三是两者均发生了改变。当然这3种情况也许是因为两部制电价的执行方式改变,也有可能是由于电价变动等因素造成的。这3种情形都可以通过用户需求曲线的变动来描述,通过实施前后的曲线变动来分析福利和公平性。1.1 两部制电价的福利及公平性分析 以往研究和现实定价方法下两部制电价是以电网企业收支平衡为约束的次最优定价方式,认为低效能企业退出或淘汰会带来社会福利损失[4-7] ,仅考虑其需求曲线变动造成的社会福利变动,并未考虑高效能企业因此带来的福利损失和不公平,得到的结论自然也是企业淘汰会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因此,需要分别讨论两部制电价执行方式改变对高效能和低效能企业的效用影响以及进行公平性分析。1.1.1 不改变执行方式的福利及公平性分析 为保证电网企业财务稳定性,两部制定价方式必然需要满足生产者效用保持不变,以此为基础分析用户(高效能企业和低效能企业)的效用变化;此时,高效能企业用户和低效能企业用户的用电需求曲线分别用图1中的表示, p c 为按照边际成本定价时的价格, M 为边际成本,即 p c = M 。因此,考虑社会福利变化只需要分析两类用户的消费者剩余的变动,在不改变执行方式下高效能企业的福利可以表示为
图1 不改变执行方式下的福利分析
Fig.1 Welfare analysis without changing execution mode
式中: W e0 为高效能企业的消费者剩余;为高效能企业的需求函数; p e0 为平均成本定价时高效能的价格; q e0 为对应的电量。 同理,低效能企业的福利则可以表示为
式中:W i0 为低效能企业的消费者剩余;为低效能企业的需求函数; p i0 为平均成本定价时低效能企业的价格; q i0 为对应的电量。 在福利分析的基础上加入公平性讨论,用单位电量所拥有的社会福利表示,即 η = W /q ,高效能企业的公平性表示为 η e0 =W e0 /q e0 ;低效能企业的公平性则表示为 η i0 =W i0 /q i0 。 1.1.2 改变执行方式的福利及公平性分析 对于低效能企业,因用户基本电费申报周期的改变,自然会减少基本费用的支出,此时其需求曲线由移动,理论上是增加了低效能企业用户的效用,减少了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的负担。然而,价格政策代替产业政策的弊端在于:由于电力系统的特殊性,执行方式的改变,可能会导致系统负荷更加不平稳,使得固定成本增加。在图2中,平均成本曲线将由平均成本曲线1移动到平均成本曲线2,导致高效能企业的需求曲线由 移动,此时无形之中增加了这些用户的效用损失,甚至导致不同用户间的不公平性,此时,高效能企业的福利可以表示为
图2 执行方式改变下的福利分析
Fig.2 Welfare analysis under the change of execution mode
式中:W e1 为改变执行方式后高效能企业的消费者剩余;为改变执行方式后高效能企业的需求函数; p e1 为平均成本定价时高效能企业的价格; q e1 为对应的电量。 同理,改变执行方式后低效能企业社会福利为 式中: W i1 为改变执行方式后低效能企业的消费者剩余;为执行方式改变后的低效能企业的需求函数; p i1 为平均成本定价时低效能企业的价格; q i1 为对应的电量。 此时,高效能企业的公平性η e1 =W e1 /q e1 ;低效能企业的公平性 η i1 =W i1 /q i1 。比较价格政策下两部制电价执行方式改变前后的福利和公平性,如表1所示。
表1 政策执行前后用户的社会福利变化
Table 1 Changes in social welfare before and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由图2和表1可知,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对于高效能企业,一方面由于增加了额外的固定费用导致效用减少,使得面积B 1 E 1 MN 1 比面积 BEMN 大,另一方面由于需求曲线由 移动,减少消费者剩余,表示为面积AEE 1 ,使得高效能企业的福利减少;对于低效能企业,其福利变化分为2部分:一是由于改变执行方式导致需求曲线由 移动,增加了福利,二是由于增加了固定费用导致效用减少,最终的变化方向取决于其需求曲线和固定费用增加的程度。从公平性来看,政策的执行不利于高效能企业。 1.2 产业政策的执行效果分析 从两部制定价的经济学角度分析,低效能企业的设备利用率低,导致负荷率和同时率也低。同时率-负荷率曲线如图3所示, F 1 表示低负荷率, F 2 表 示高负荷率;截距 b 1 和 b 2 分别表示不同负荷率水平用户的基本电价,低效能企业应该实施相对较低的基本电价,而高效能企业应该实施较高的基本电价[18,20-21] 。但是结合上文分析,考虑到两部制电价的特点,应该对低效能企业实施更高的电量电价,而对高效能企业实施相对较低的电量电价。目前政策仅仅做到了降低低效能企业的基本电价水平,导致社会福利减少和企业间的不公平。因此,需要对低效能企业实施较低的基本电价,也可以采用申报周期改变的方式,提高其电量电价;提高高效能企业的基本电价,降低其电量电价。
图3 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价分析
Fig.3 Basic price analysis of two-part system electricity price
然而,以上是一种次最优方案,由于要求提高低效能企业的电量电价,不具有保障低效能企业正常运行的功能。因此,需要从产业政策角度来解决这一问题,即支持企业转型,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采用直接补贴或免除税收等产业政策的方式进行。在图4中,如果采用纯粹的产业政策,对于低效能企业,采用税收优惠或直接补贴,此时需求曲线由 移动,理论上也是增加了低效能企业用户的效用,减少了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的负担。且此时并不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负荷成本,自然就不会影响高效能企业的效用,需求曲线 重合。这样既实现了保护低效能企业的政策需求,也不损害高效能企业的效用。高效能企业和低效能企业的社会福利函数如式(3)(4)所示。
图4 产业政策下的福利分析
Fig.4 Welfare analysis under industrial policy
此时高效能企业的福利没有变化,而低效能企业的福利增加,实现了帕累托优化,也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实证研究设计
2.1 模型构建 2.1.1 前提假设 假设1:共同趋势假设,假设申报周期的改变并没有改变用户的产能效率,即单位电量的产值没有发生改变。假设2:假设系统成本与用户峰荷成正比,且用户间的同时率没有发生改变,即用户没有进行负荷管理,使得系统负荷下降。假设3:假设所有样本用户均已知晓该政策的实施,且不存在异质性偏好的差异。假设4:电网企业收支平衡假设,意味着电网企业在两部制电价执行中并没有赚取超额利润,仅保持盈亏平衡。2.1.2 回归模型选择 利用双重差分法对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变化效果进行检验,根据文献[29-30]提出的双重差分回归方法,将回归模型表示为 式中:下标j 为用户,t 为年份; yjt 为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有2个,分别是负荷率(F )和容量利用率(R )。前者代表用户需求曲线的移动,表示福利变动水平;后者代表容量成本在用户间的转移水平,以此来反映用户间公平性高低。同时,将执行改变的用户视为干预组( t =1 )、将执行方式的没有改变的用户视为控制组( t =0 ), x 为时间状态变量, x =1 表示发生在政策实施之后、 x =0 表示发生在政策实施之前; β 0 、 β 1 和 γ 均为待估参数;此外还设置了控制变量 cjt ,具体为电量电价波动(T ),所属行业(I )等变量;最后设置了个体固定效应 ηj 和年份固定效应 δt 。2.2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本文选取了2011—2019年某省大工业用户的数据,其中政策实施年份为2016年,剔除了电量和电价等为负数的样本、峰荷数据为0的样本、电价和峰荷数据中极度偏离现实值样本,得到总的企业观测数为78户,总的观测样本数为702个。利用Stata15对实证研究所涉及的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所有变量均在合理范围内,且能够较好地描述变量的变化情况。
表2 描述性统计
Table 2 Descriptive statistics
2.3 实证结果分析 2.3.1 双重差分检验结果分析 在控制电价和所属行业的基础上,本文构建2个双重差分模型,即分别验证政策实施(调整申报周期)对社会福利和用户间公平性的影响,实证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双重差分实证结果
Table 3 Empirical results of DID
可以看出,模型1中的社会福利用负荷率表示,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表明政策的执行使得社会福利下降了7%,对应的社会福利 W e1 与 W i1 之和在政策执行后下降,因此表3中社会福利变化为负,满足模型推导;模型2中的用户间公平性用容量利用率表示,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表明政策的执行使得用户的公平性下降了30.6%,因此用户间的公平性为负,也满足模型结论。2.3.2 共同趋势检验结果分析 由于控制组的表现被假定为实验组的反事实,为了检验是否存在共同趋势假设,需要论证2组样本在冲击或者政策发生前必须具有可比性,因此采用事件研究法列示政策在不同年份之间的动态经济效应进行呈现,负荷率和容量利用率的动态经济效应分别如图5和图6所示。
图5 政策前后的动态福利效应分析
Fig.5 Dynamic welfare effect before and after the policy
图6 政策前后的动态公平效应分析
Fig.6 Dynamic equity effect before and after the policy
可以看出,政策冲击前4年无论动态福利还是公平性政策效应都在0附近,95%的置信区间也包含0,这就说明此系数不显著,符合共同趋势检验。2.3.3 证伪检验结果分析 上述验证了共同趋势假设成立,同时由于拥有两部制申报周期政策前的多期数据,可以利用政策执行前的数据做证伪检验,即本文的2011—2016年,并以2014年作为虚拟的政策干预时点,重复前面的分析,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证伪检验结果分析
Table 4 Analysis of falsification test results
可以看出,无论是负荷率,还是容量利用率均已不显著,这说明在2016年之前没有显著的政策影响,也说明本文政策影响福利和公平性有可能成立。
3 结语
目前两部制电价政策仅仅降低了低效能企业的基本电价水平,但可能会导致社会福利减少和企业间的不公平,并没有达到政策要求的企业转型效果。更合理的做法是:针对低效能企业(困难企业)实施较低的基本电价、提高电量电价;针对高效能企业,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量电价;而对于国家支持转型的企业,应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采用直接补贴或免除税收等产业政策方式,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这样既保护低效能产业的政策需求,也不损害高效能企业的效用。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分析并未全面考虑两部制电价对增加用户选择权、提高电力资产利用效率的正面影响,在实践中仍要全面评估政策优化调整方向。(责任编辑 于静茹)
作者介绍
姚军(1980—),男,博士,高级工程师,从事电力经济研究,Email:1391031055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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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飞(1990—),男,通信作者,博士,讲师,从事电力经济研究,Email:960733052@qq.com.